第一节 2009-2010年中国物联网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一、《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 2020年规划纲要》

1、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我国信息产业的科技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产业由大到强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坚持服务国家目标、引领产业发展、市场技术互动、统筹规划协同的指导思想,持续突破核心技术,全面掌握关键技术,以点带面,逐步实现信息产业科技的整体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1)服务国家目标
党和国家提出了“‘十一五’时期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性进展”的发展目标和“本世纪头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战略目标。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必须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决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优化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服务业的创新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通过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应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使信息技术与网络惠及全民,激发人的创造活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关键信息技术的突破,解决信息网络与系统的自主可控问题,保障国家安全。
2)引领产业发展
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提高信息技术水平、推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中心环节,将掌握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提高科技进步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建立创新型的发展模式,促进信息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引领产业协调发展,推动信息服务大行业的持续快速成长,促进产业由大到强。
3)市场技术互动
全面把握市场牵引与技术驱动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需求在中短期内对技术发展的牵引作用,以重大应用带动技术发展;高度重视新技术在长远发展中对新市场需求的催生作用,加快部署战略性新技术的研发。
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与业务创新的互动,以业务创新带动技术的创新与突破,以技术的突破为业务创新创造良好条件,并催生新的市场。
4)统筹规划协同
针对制约我国信息产业科技发展的战略性基础瓶颈和薄弱环节,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集全国之力实现重点突破。
面向重大应用,从产业层面对重大技术的发展做好整体布局;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制定产业技术政策;打造完整产业链,形成产业群体;创建技术与产业联盟,实现各方协同。
(2)发展思路
我国信息产业科技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一体双翼”,即围绕一个战略主体,选择两大发展方向,逐步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科技的整体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1)一个战略主体: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以提升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持久不懈的努力,持续突破核心技术,掌握关键技术,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产业由大到强。
打造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应用为主线、“政产学研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技术创新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环境,提供自主创新的制度保障;
重视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获得更多的技术发明;
以应用为导向,加快集成创新,大力促进以网络与系统为中心的多种相关技术的有机结合,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者产业;
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促进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2)两大发展方向:面向发展瓶颈和重大应用两大方向实现技术突破
紧贴战略需求,突破制约发展的瓶颈紧贴国家战略需求,集全国之力攻关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电子元器件等重大战略性基础科技,超前谋划,以应用为导向,将研发和设计融入网络、装备、整机和系统的建设中,通过持续努力,逐步提高核心技术能力,最终突破发展瓶颈。
面向重大应用,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根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总体趋势,面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国家信息化建设与重大应用,推进“三网融合”,在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领域,实现核心技术与关键产品的突破。
(3)
发展目标

1)“十一五”发展目标
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应用为主线,“政产学研资”有机结合的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在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电子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方面取得阶段性突破,掌握一批关键技术,拥有一批核心专利与标准。集成电路自给率显著提高,在信息安全和国防安全领域达到70%以上,通信和数字家电领域达到3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比重明显提高,形成全球市场5%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初步形成门类齐全的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体系,电子元器件技术达到 21世纪初的世界水平,基本满足电子整机发展的要求。
面向信息化建设和重大应用,进行业务和技术创新,带动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在下一代网络、宽带无线移动通信、数字电视、家庭网络、智能终端、汽车计算平台、无线射频识别(RFID)和传感网络、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内容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基本满足国内应用对技术与产品需求,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通过自主创新,显著提升信息产业科技的整体水平,初步建立科技引领的产业发展模式,掌握关键技术,形成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力争在国际竞争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2)2020年发展目标
到 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在“十一五”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力争基本实现信息产业科技的整体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在重要的信息科技领域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关键产品的基本自给,初步进入信息产业科技先进国家行列,确立科技引领的产业发展模式。
2、发展重点
根据信息产业技术发展趋势、战略需求和发展思路,提出未来5~15年以下 15个领域发展的重点技术。
(1)集成电路
技术重点发展通用的、新结构的CPU、DSP、数/模、模/数转换器、存储器、可编程器件等核心关键芯片;结合 SoC技术的全球发展趋势,重点发展对未来整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SoC芯片产品;围绕应用于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数字音视频等 SoC的发展,重点部署一批关键 IP核产品和 EDA产品的开发。
重点技术:
SoC设计技术
纳米级器件及90nm、65nm和45nm大生产工艺技术
微波、毫米波、功率器件及模块等技术
MEMS技术
新型、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技术
(2)软件技术 优先研制可信网络计算平台,加快发展嵌入式软件、中文信息处理、数字媒体与内容管理软件,以及软件服务,加强软件资源库体系
建设。 重点技术: 可信网络计算平台 中文信息处理与智能人机交互 数字媒体与内容管理 嵌入式软件 软件服务技术
(3)新型元器件技术
重点围绕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数字化家电、汽车电子、环保节能设备及改造传统产业等的需求,发展相关的片式电子元器件、机电元件、印制电路板、敏感元件和传感器、频率器件、新型绿色电池、光电线缆、新型微特电机、电声器件、半导体功率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和真空电子器件。
重点技术: 1005型片式电子元器件技术 片式复合网络和无源集成元件技术 USB连接器、IEEE1394连接器、IC卡连接器技术 声表面波器件和体声波器件技术 高清晰度显像管技术 多层、柔性、柔刚结合和绿色环保印制线路板技术 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 高可靠汽车电子传感器技术和 42伏汽车电子传感器技术 高音质汽车音响扬声器技术 高档汽车线缆技术 汽车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用伺服电机技术
温补、压控和恒温晶体振荡器技术
高分辨率环保、安全监控、传感器技术
新型节能变压器技术和微特电机技术
高精度工业控制传感器技术
新型绿色电池技术
半导体功率器件技术
电力电子器件技术
(4)电子材料技术 重点发展与元器件性能密切相关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材料、压电与声光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电池材料和传感器材料等;在电子装备及元器件中用于支撑、装联和封装等使用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及各种复合材料等;在生产工艺与加工
过程中使用的光刻胶、化学试剂、特种气体、各种焊料、助焊剂等。 重点技术: 半导体材料技术 新型显示器件材料技术 激光晶体材料技术 光纤、光纤预制棒材料生产技术 磁性材料技术 压电晶体材料技术 屏蔽材料技术
磁记录材料技术
陶瓷薄膜材料技术
超薄介质材料技术
电子封装材料技术
工艺辅助材料技术
(5)网络和通信技术 围绕宽带多媒体、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内容应用、农村通信、智能信息处理与智能通信等业务,重点开发下一代网络产品、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宽带无线接入/数字集群设备、家庭网关、智能终端、智能信息处理和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设备、宽带多媒体网络设备和数
字内容产品。 重点技术: 高性能多业务承载网技术 宽带无线与移动通信技术 业务控制与媒体处理技术 宽带多媒体网络技术 光通信技术 家庭网络技术 智能终端技术 智能信息处理和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技术
数字内容与应用开发技术
(6)计算机技术
重点开发高性能计算、网格计算、面向微处理器的计算机体系结构、嵌入式计算和高可信计算等相应产品;开发普适计算、信息打印输出和智能计算等相应产品。同时,开展对量子计算、光计算和生物计算等非经典计算技术的前瞻性研究。
重点技术: 高性能计算和高性能服务器技术 网格计算技术 计算机体系结构技术 嵌入式计算技术 高可信计算技术 普适计算技术 人机接口技术 信息打印输出技术 智能计算技术 量子、光子、DNA等计算技术
(7)存储技术
重点发展小尺寸硬盘盘片和硬盘驱动器,能适应播放和下载高清晰度视频节目的高密度光盘及光盘机,适应消费和移动应用的各种存储卡,低功耗、小型便携式磁盘阵列系统和高安全性、智能化网络存储系统。
重点技术:
磁存储技术
光存储技术
固体存储器技术
存储系统技术
(8)数字音视频技术 重点发展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电视、宽带数据广播设备、数字音频广播设备、数字光盘等。 重点技术: 新一代音视频编/解码技术 数字电视传输技术 数字电视接收机软件技术 数字接口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新型数字光盘技术
(9)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
重点发展安全处理芯片和系统级芯片、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信息隐藏、身份认证、安全隔离、信息内容安全、入侵检测、网络容灾、病毒防范等产品。
重点技术:
密码技术
安全处理芯片技术
电子认证、责任认定、授权管理技术
计算环境和终端安全处理技术
网络和通信边界安全技术
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技术
信息安全测评技术
(10)光电子技术 重点发展激光器、光电探测器、光传输和光传感设备、微光机电系统、半导体照明等产品。 重点技术: 激光技术 光电探测技术 光通信及光传感技术 微光机电系统技术 半导体照明技术
(11)显示技术 重点发展液晶、等离子、有机电致发光和投影等显示器件。
重点技术:
液晶显示技术
等离子显示技术
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技术
投影显示技术
高清晰CRT、TDEL、大尺寸 FED、激光等显示技术
(12)测量仪器技术 重点发展高端、通用和市场急需的通用电子测量仪器及电子计量仪器;集成电路测试系统、电路板功能测试系统、光电转换器件、平板显示器件等电子元器件和电路板测试仪器;下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和高速光纤通信所需的通信测量仪器;信号源、波形和图像质量测试仪器、音视频码流发生与监视分析仪器等数字电视测量仪器。重点技术: 通用电子测量仪器制造技术 微波/毫米波测试仪器制造技术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测试仪器制造技术 电子元器件及电路板测量仪器制造技术 通信测试仪器制造技术 数字电视测试仪器制造技术 电子应用测试仪器制造技术(含医疗、环保、农业、矿山应用的电子测量仪器制造技术)
(13)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重点发展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兴电子元器件关键设备、
新型显示器件关键设备、电子整机装联关键设备。
重点技术: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技术(含硅基、化合物、宽禁带半导体设备制造技术) 新兴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技术(含新型电子元器件、绿色电池、高端印制板、LTCC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表面贴装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环保型、节能型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14)信息技术应用 面向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服务,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农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及服务业信息化为对象,以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政府管理、服务和应急能力的提高、制造业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农业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服务个性化和智能化为目标,带动
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与信息产品的发展。 重点技术: 电子政务应用平台技术 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技术 城市信息化技术 企业信息化技术
农业信息化技术
服务业信息化技术
(15)导航、遥测、遥控、遥感技术 重点发展卫星导航地面系统及接收机、用户终端,航空、航天测控系统,TDRSS测控网及民用终端,导航、测控基础性电子产品系列。重点技术: 新一代导航技术和产品的关键技术 跟踪与数据中继卫星系统技术和产品的关键技术 导航、测控基础性产品的关键技术 导航、测控技术与其他专业技术融合的关键技术 深空测控网系统的关键技术 遥感产品的关键技术

3、重大项目选择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科技领域,设立集成电路、软件和新型元器件等重大项目进行集中攻关,力争实现阶段性突破,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掌握一批关键技术,拥有一批核心专利与标准,全面增强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支撑,基本形成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
基于构建先进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三网融合的需要,并考虑到自身的潜在产业规模,设立高清晰度数字电视、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下一代网络、网络和信息安全、家庭网络与智能终端等重大项目,力争实现重点突破,开发出一批重大业务应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打造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世界一流的产业群。
研制符合我国信息化水平、满足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服务器用 64位 CPU。
面向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设立汽车计算平台、农业信息化平台和智能交通系统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综合性、先导性和牵动性作用的重大项目,为促进汽车产业和现代化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交通系统的能力、效率和安全性提供技术动力。
充分考虑信息产业科技发展的共性要求,设立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及服务体系等重大项目,建立开放式的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咨询服务平台和电子信息产品数据交换平台,为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1)集成电路
研制符合我国信息化水平、满足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服务器用 64位CPU。在巩固和推广服务器用 64位 CPU的应用成果基础上,适时开展桌面和嵌入式应用领域的 64位 CPU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
开发DSP、高速高精度数模/模数转换器、存储器和可编程器件等具有共性的高端通用芯片和基础核心关键芯片。
在 SoC核心芯片设计、SoC设计方法和设计自动化等领域集中部署一批对 SoC发展起支撑作用的原创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积极研发具有特色的集成电路设计工具,进行关键 IP核的开发,形成一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标准,提升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面向网络通信、数字家电、信息安全和汽车电子等领域的需求,开发一批关键核心集成电路产品。在集成电路制造工艺方面,重点发展面向8~12英寸圆片的90nm、65nm、45nm大生产工艺技术、特种工艺技术,形成工艺自主开发能力;开发新型集成电路封装技术及产品。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方面,着力在关键核心设备的研发上集中投入,形成突破,赢得装备发展的主导权。
加强芯片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之间的分工、协作与配套,加大集成电路产业链各环节的建设力度。
建立国家集成电路研究开发中心和评测中心,建立 IP核复用与验证、评测与交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集成电路设计产权的交易服务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和服务环境。
(2)软件
研发高可信网络服务器操作系统、下一代桌面 Linux操作系统、智能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中间件、集成应用开发平台等基础核心软件,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推动软件技术快速发展。
研发安全自主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城市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农业信息化、服务信息化等信息化支撑软件。
研发构件化的嵌入式操作系统和面向智能手机、数字家电、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嵌入式软件平台,注重与集成电路技术的结合,形成互动发展;深入研究构件、构件化软件开发和构件库管理技术,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化软件开发工具,提高我国软件产出率。
建立国家级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建立和完善软件评测和服务体系,加强软件工程化技术研究,为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提供先进技术支撑。
(3)新型元器件
瞄准元器件的发展方向,结合新型元器件门类多、技术复杂等特性,在国内现有元器件研制、生产技术基础上,突破目前行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平板显示器件、微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MEMS器件、半导体功率器件、电力电子器件、真空电子器件、绿色电池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技术,努力发展片式化、微型化、薄型化、高频化、高精度、低功耗、多功能、复合化、组件化、模块化、智能化等特性的新型元器件,基本满足电子整机发展的要求。
建立以新型元器件研发为核心的元器件研发中心,建立以元器件性能检测、质量与可靠性检测、分析为核心的元器件评测和服务中心,逐步形成新型元器件从研制、生产到检测、评价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
开展具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清晰度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开发相应的编解码芯片;研究开发地面-卫星-有线数字电视传输方案,进行卫星、有线、地面和移动信道接收芯片自主设计和应用;开展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数字音视频接口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进行条件接收的机卡分离、接收机内容保护、接收机中间件等技术开发;支持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清晰度数字电视技术和标准,建立相应的一致性测试认证系统,实现产业化发展。
(5)宽带无线移动通信
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进行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对不同的宽带无线接入技术进行研究与评估,选择突破口进行自主创新,提高我国在宽带无线接入国际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比重;力争通过项目实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标准,实现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我国宽带无线接入技术频率规划,确定频率资源分配;确定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空中接口物理层和 MAC层技术;研究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的网络模型及其与 IP网络的结合;面向市场需求,研究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的无线组网及其与蜂窝移动通信的无缝应用。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一个掌握世界先进技术的宽带无线接入产业。
增强型3G研发与产业化进行增强型3G特别是增强型TD-SCDMA的研发与产业化,主要包括高速无线数据接入增强关键技术及产品、增强型业务与应用、增强无线接入技术及核心网络等;突破增强型 3G的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专利;掌握增强型 3G关键芯片设计和批量化核心芯片的生产技术;掌握增强型 3G系统设备和终端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技术,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
B3G研究开发全面部署 B3G的研究开发工作,研究 B3G网络体系架构与网络协议、无线关键技术、核心网技术、业务与应用平台、新型终端与人机接口技术、异构无线通信系统融合与互联技术、移动/无线/固定网络融合技术等,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的研发,在新的国际标准中占据重要位置,拥有一大批专利,实现我国移动通信技术向世界先进水平的跨越。
(6)下一代网络
下一代业务网与承载网研发及产业化进行下一代网络体系架构和相关网络协议的研究开发,重点推进包括IPv6、以 IMS为核心的多媒体业务网技术、高性能多业务承载网技术和端到端网络 QoS保障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初步解决下一代网络的体系架构及核心网 QoS与安全保障问题,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下一代网络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在下一代网国际标准中占据重要地位。
针对下一代网络业务应用、IMS业务网技术、高性能多业务承载网、端到端 QoS与安全保障、网络演进与融合等重点内容组织实施下一代网的试验和示范,促进IPv6、下一代业务网、下一代承载网技术和网络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与产业化,探索出符合国情的网络融合与演进之路。
下一代光通信网研发及产业化进行智能光网络(ASON)的研发与产业化,并对 ASON的组网和应用进行试验和示范,解决 ASON跨自治域互联互通、运行维护管理、业务调度等问题,推进我国 ASON规模应用,促进 ASON技术产业化,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光网络技术与产品。
进行 FTTx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加强国际标准研究工作的参与;研究制定我国标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适合国情的 FTTx技术与产品,通过试验和示范解决成本、运营管理等问题,促进我国 FTTP的应用,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光纤接入网产业。
进行全光网研发,重点研究多粒度、大容量光交换节点,突破核心技术,形成一批专利,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
智能信息处理及无处不在通信网络研发与产业化
进行智能信息处理和无处不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研究以车载通信(包括汽车、船舶等)为代表的智能信息处理和物与物(M2M)通信技术,解决其中的移动通信与网络、定位、多媒体通信、导航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RFID和传感器网络等无处不在网络技术,研究RFID、传感器网络与信息通信网络的无缝结合和应用;形成一大批有示范效应的应用范例,形成国际一流的产品能力和较为完善的产业链。
(7)网络和信息安全
强化基础性研究工作,重点发展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技术,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制定、科学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
重点突破安全专用操作系统和安全芯片、新型密码算法、电磁辐射泄漏防护(TEMPEST)、网络病毒发现、安全侦测、监控技术及网络攻防等技术。
(8)家庭网络、智能终端
家庭网络研发及产业化进行家庭网络的研发与产业化工作。重点研究家庭联网技术、家庭网络终端自动发现技术、家庭网络安全技术和家庭网络 QoS技术保障技术。掌握家庭网络的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专利,并在家庭网络国际标准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全球最大并具国际竞争力的家庭网络设备制造中心。———智能终端研发及产业化进行智能终端的研发与产业化工作。重点加强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力争在操作系统与应用平台、芯片和液晶显示等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掌握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专利;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智能终端基础研究、产品设计、制造和推广的完整产业链,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最大的智能终端产业。
(9)汽车计算平台工程
研究形成汽车计算平台工程的总体技术框架,攻克与汽车计算平台相关的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技术,实现集汽车电子控制、信息处理、应用服务为一体的集成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系列产品。
通过专项的实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队伍、技术创新体系和经济联合、技术联合、市场联合的市场创新机制,形成持续技术创新能力,为信息产业和汽车产业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增强综合国力作贡献。
(10)农业信息化平台
建设农业信息化平台,通过网络信息服务为农业的生产、管理、决策的信息化提供支撑。
重点开展数字化农业精准生产技术平台、农业问题远程智能诊断技术平台、数字化农业精准林业技术平台、草业空间信息管理与决策平台、数字化农业水产养殖技术平台、数字化农业畜禽养殖技术平台、研究农产品流通信息平台、农业多媒体开发技术平台、小城镇信息基础平台、以农庄/村镇为基础的数字化集成服务平台(管理平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易平台、结算平台、配送服务平台)、基于感知网的农业集成化平台建设,以及数字化农业支撑系列化集成软件产品研发。
(11)智能交通系统
建立一个数据采集、收发、处理的综合交通信息系统平台,开发综合交通信息系统建立和系统整合技术、交通实时数据采集、融合、处理和控制技术、运载工具定位技术与智能导航技术、紧急救援管理系统技术等,提高交通系统的能力、效率和安全性。
(12)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平台
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公共技术开发中心、关键技术测试平台和共用工具库,建立开放式的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和社会提供计量、测试、试验、验证、分析、软件评测等共性技术服务。
建设集成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咨询服务平台和电子信息产品数据交换平台。包括统一规划和集成的若干个大型数据中心、文献资源中心、科技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产业和社会提供基础数据、产品数据、科技文献、技术标准、人才资源、知识产权、专利、产业技术动态等各种信息查询服务。
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基础和公益型研究机构,承担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社会公益性和综合交叉性的研究工作。
(13)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及服务体系
完善一批高水平的专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全行业的综合性服务网络,为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搭建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使技术创新成果能迅速交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形成一批信息产业科技产业化基地,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借助国家创新系统和区域创新系统中的相关体系,如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技术交易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配合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孵化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等,共同构成完整的信息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和配套的服务体系。
4、保障措施
根据我国信息产业科技发展的总体思路,为实现未来5~15年我国信息产业科技的发展目标,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1)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管理调控的主导作用,制定政策法规,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研发与制造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之间的技术创新合作,围绕重大科技战略目标,组织技术联盟、产业协作,联合各方力量,举全国之力进行重点突破;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科研基础平台建设和共享机制、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
(2)完善科技法规与政策环境
加强信息产业科技法规、政策的研究,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运行中的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整合产学研用各方力量,团结协作,促进科技与产业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推动《信息产业科技促进法》的制定工作,以此作为信息产业科技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龙头,统领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工作,指导和规范信息产业科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完善实施发展“十一五”重大专项所需的优惠政策,制定鼓励新兴科技发展的政策。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
针对信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加大国家财政预算对信息产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重大专项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重对企业科研的投资。相关地方政府也应按照相应比例安排专项研发经费。建立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和完善适应信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和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信息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4)完善信息技术创新投入的保障机制
深化信息技术创新投入体系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和保障重点信息技术突破。
对于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和市场前景的信息技术与产品,建立兼顾信息产业基本技术投入和专项技术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投入有选择地支持行业共性技术及重点项目;通过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的约束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提高投资回报率;通过政策法规,维护规范的投资市场秩序,激励社会科技投入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建立政府投入的监管与评价体系。
(5)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信息产业领域高级专家。建立实施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的人才组织模式。结合信息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海外顶尖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国家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竞争机制和环境,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高级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在重大项目中把发现、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加强人才资源管理的组织建设,做好人才发展的规划、储备、培训和再教育;统筹专业方向,引导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人才在数量、素质、结构和地区的协调发展。调整人才结构,构建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形成人才方面的合力。
(6)实施信息产业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实施力度,通过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技术创新者的技术创造热情。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造活动,鼓励国内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大幅度提高专利的拥有数量与质量。推动企业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之逐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主体。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进一步完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强化中介服务,建立信息技术专利数据库,研究国外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进行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提供专利检索和预警信息服务。通过制定鼓励技术转让政策,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转让利益的分配机制,促进技术转让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的产业转化。
(7)积极实施自主创新的标准化战略
积极实施自主创新的标准化战略,及时跟踪国际信息产业技术标准的发展动态,支持企业通过重大项目带动和市场化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组成技术创新联盟。通过自主制定的技术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并快速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进一步推进标准化管理与机 制创新,形成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运行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普及标准化教育,加强标准的验证及符合性测试手段建设,建立标准通报、咨询的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信息技术产品与信息服务质量总体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8)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行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各项技术活动,促进共同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现状和动态,寻求信息产业新的发展机遇。借鉴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的先进经验,提高技术能力,加快科研开发速度。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不断消化再创新,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科技的快速发展。

二、《2009-2011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1、电子信息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1—2007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 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 1.5万亿元,占 GDP比重约5%,对当年 GDP增长的贡献超过 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 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深层次问题仍很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强化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出口,拓展内需,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保持电子信息产业平稳较快增长;集聚资源,重点突破,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以用促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发展中保稳定,在稳定中谋转型,加快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外部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采取积极措施,保持产业的稳定增长。同时,着眼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系统应用为牵引,加速技术自主开发。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国际电子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拓展企业海外发展空间,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规划目标。
促增长、保稳定取得显著成效。未来三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产业发展对 GDP增长的贡献不低于 0.7个百分点,三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 150万个,其中新增吸纳大学生就业近 100万人。保持外贸出口稳定。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成为消费热点,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进一步融合。
调结构、谋转型取得明显进展。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自主品牌市场影响力大幅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从12%提高到15%。稳步推进电子信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产业聚集区。产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带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3、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1)确保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稳定增长。
完善产业体系,保持出口稳定,拓展城乡市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提高产品研发和工业设计能力,积极发展笔记本电脑、高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等重点产品,构建以设计为核心、以制造为基础,关键部件配套能力较强的计算机产业体系。大力开拓个人计算机消费市场,积极拓展行业应用市场,推广基于自主设计 CPU的低成本计算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打印机、税控收款机等产品。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全球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
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充分发挥整机需求的导向作用,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式元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高频频率器件、半导体照明、混合集成电路、新型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印刷电路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无污染、环保型基础元器件和关键材料,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电子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降低物流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
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彩电企业与芯片设计、显示模组企业的纵向整合,促进整机企业的强强联合,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推动全国有线、地面、卫星互为补充的数字化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丰富数字节目资源,推动高清节目播出,促进数字电视普及,带动数字演播室设备、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实现视听产业链的整体升级。
(2)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
抓住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加快调整的机遇,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统筹资源、环保、市场、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面板生产为重点,完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国家安排引导资金和企业资本市场筹资相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与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并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充分利用全球产业资源,重点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努力在新型显示面板生产、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玻璃基板制造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国产基础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文处理软件(含少数民族语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重要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技术、产品研发,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促进基础软件与 CPU的互动发展。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中小软件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和联合发展,提高软件行业国际合作水平。
(3)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
加速通信设备制造业大发展。以新一代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强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的互动,推进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以规模应用促进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和宽带光纤接入网建设,开发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新业务、新应用,带动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
加快培育信息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把握软件服务化趋势,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和模式创新,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服务外包体系。提高信息服务业支撑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产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以研发设计、流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结合,提高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加速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RFID(电子标签)、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和系统的开发和标准制定。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结合国家改善民生相关工程的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领域应用。提高信息技术服务“三农”水平,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壮大涉农电子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
4、政策措施
(1)落实扩大内需措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电下乡、其他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和数字化影院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完善普遍服务机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电信和广播电视覆盖,加速实现“村村通”。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发展和LED(发光二极管)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建立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配套保障协调机制,带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发展,引导国内企业互相配套。
(2)加大国家投入。
国家新增投资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电影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等六项重大工程,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对专项支持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入。
(3)加强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认定目录和标准。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
(4)完善投融资环境。
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有效发挥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扩大电子信息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大力支持海外归国人才在国内创业发展。落实优惠条件,降低商检和物流费用,支持国外企业稳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扩大投资。加强产业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维修、配送及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5)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
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新型显示器件等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国内资源,支持企业“走出去”兼并或参股信息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重组给予支持。
(6)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继续保持并适当加大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强化出口信贷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支持。落实科技兴贸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拓展与国外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推动 TD-SCDMA等标准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商用。落实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软件外包企业加快发展。
(7)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通信、笔记本电脑、软件、新型显示器件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元器件、系统整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产业联盟,促进联合协同创新。大力推进TD-SCDMA、地面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中文办公文档格式、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数字设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标准产业化进程,加强RFID、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家庭产品等关键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快制定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集成电路升级等六项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国家引进高层次海外人才的相关计划,提高国内研发水平。
5、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
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 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 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 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一款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 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 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资费与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二)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
(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信息。
(四)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考虑电信管理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0日。自公示期结束 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
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政策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19号)同时废止。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
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
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
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
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万元的,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